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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纠纷是很让人头疼的,解决起来也很不容易,那么究竟解决农村的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则有哪些呢,接下来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应该如何合理解决的相关内容为您介绍!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土地是农业的根本,维护土地安全,保证土地生产正常运行,是关系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幸福的大事,解决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是服务“三农”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因此,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应采取如下对策:
㈠处理原则
⑴公正及时地审理每一件案件,对侵权事实清楚的及时受理,予以支持。要保护合法有效的合同,支持承包人依法经营土地,对违法破坏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要依法给予制止和制裁;对擅自毁约,终止合同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足额赔偿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审理过程要强调速度,尽快审理,尽早将当事人从诉讼中解放出来,不误农活,保证生产。
⑵对土地流转纠纷。如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其他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要在自愿平等,不变更土地性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组织成员有优先权承包权的基础上进行,达到公平公正。
⑶针对外出打工后,将地交给他人耕种发生的纠纷。原则上保护承包人的权利。
⑷承包合同纠纷,此类纠纷很少签订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23条规定之规定,处理时有合同的依合同办事,无合同的看是否实际取得土地承包权,已取得的受法律保护。按照《土地承包法》第23条之规定,承包合同签订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⑸关于出稼女承包权问题。目前农村存在着一些农家女出嫁后,居委会或村民小组收回其承包土地引发纠纷,针对此类问题纠纷,处理上应按照《土地承包法》第 27条之规定处理,承包期内,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耕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土地承包法》第30条之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未取得承包的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办事,是减少此类纠纷的有效方法。
⑹引入情势变更原则,公正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增强审判的社会效果。对历史的原因或政策性原因引起的合同,不能简单地以签订合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失衡为由宣布无效,造成高成本的善后处理工作的发生,应该以促进生产、承认有效为原则,保护合同的履行,维护土地生产现状,不中断、不损害土地生产。为救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适用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可以情势变更为理由,调整承包期限,变动承包金数额,以化解矛盾,消除纠纷。
⑺加强诉讼调解,力促社会和谐。在处理过程中,要坚持调解主导诉讼,多做说服教育疏导工作,争取当事人在友好协商、平等谈判中共同寻求解决纠纷的方法。要充分发挥农村优秀传统文化的教化引导作用,利用老长辈、老党员、老干部的力量参与支持调解,以灵活有效的措施解决纠纷。
⑻积极开展法制宣传,着力提高农群众法制意识,增强他们走依法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的能力。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要将司法的被动性与能动性有机结合起来,开展巡回审理,坚持送法上门,把庭审建设成为普法的“桥头堡”,通过审结一案,教育一方的方法,向人民群众输送法制意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农村土地承包活动的规范性,保证土地生产顺利进行。
㈡建议
为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纠纷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建议各级党委、政府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⑴充分发挥基层民调组织,乡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尽量减少上访和诉讼案件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⑵利用各种媒体对乡村干部及群众宣传《土地承包法》相关知识,让他们学法、知法、用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⑶县乡政府应加大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力度,县、乡政府要对土地承包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县、乡政府应对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第48条之规定办事。即发包方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但在承包土地中有些村及个人未有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办事,造成纠纷之多。县政府颁发承包经营权证落实不到位,也是造成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因素,如果权证落实到位,即使引发纠纷,各级政府处理时也有依有据,便于处理。如果权证落实到位,此类纠纷将大为减少。
⑷有关部门对土地纠纷案件要提前介入,做好前期工作。各级政府、乡村土地等部门要牵头联动,密切配合来处理此类纠纷,仅靠法院或土地管理部门来处理是远远不够的。
⑸法律的困惑,很难适应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梁庙乡小王庄村民组与本组出嫁女纠纷,群众明讲法院判的对,就是不给她地,法院判决是一张废纸,并且言词激烈,态度蛮横,法院处理两难境地,处理起来难度大。
⑹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行为。
⑺司法机关和乡镇政府加强对农村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强化基层调解,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作用。
⑻强化农村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守法、护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防止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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