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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时间:2018-08-27

  征地这个词大家都不陌生,用最通俗的话说就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这一片地,要想人们征收,给人们一笔补偿款。那么这就说到人们都关心的地方,补偿款到底能有多少,地被征走后将何去何从。那么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重庆市渝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是什么?

  重庆市渝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是什么?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征地补偿安置

  若干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

  渝北府办发〔2013〕9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北区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处置意见》已经十七届区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2日

  重庆市渝北区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处置意见

  根据《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发〔2013〕6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现就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置意见。

  一、关于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问题

  (一)《实施办法》第七条“综合定额补偿”是指对征地范围内除房屋以外的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青苗、林木、构筑物等地上所有构(附)着物的补偿。

  (二)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费由征地事务机构直接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所有权等实际情况,负责补偿给青苗、地上构(附)着物所有权人和分配给有关人员。

  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部分征收有关问题

  (一)被征地农户的农转非人数以户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取整数作为征地农转非人数。被征地农户的转非人数计算达到0.5人以上不足1人的可申请农转非1人。

  应转非的被征地农户应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本户的农转非人员,并按规定申请办理农转非及人员安置。未按时提交农转非申请的,村民小组按该户人员年龄大小依次确定拟农转非对象,经村委会审核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并予以公示。公示期内,对拟农转非对象有异议的农户,可申请调整本户农转非对象。

  农户被征收土地中,按上述办法用于计算确定农转非人数后剩余的土地,不申请村民小组补划承包地的,由征地事务机构向被征地农户计发安置补助费。耕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除以人均耕地面积(小于0.7亩的按0.7亩计算,大于2亩的按2亩计算)。

  农户按《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三款规定申请增加征地农转非人数或全户农转非的,应在征地事务机构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已增加征地农转非人数或全户农转非的,该户被征收的土地不再计发安置补助费。

  对村民小组未发包的耕地,按照《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计算征地农转非人数,由村民小组推选征地农转非人员,村民小组推选的农转非人数未达到应转非人数的,未用于转非的耕地不计发安置补助费;对村民小组未发包的非耕地,村民小组推选的农转非人数未达到应转非人数的,未用于转非的非耕地由征地事务机构计发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耕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50%。

  (二)按部分征地方式实施土地征收的村民小组需要调整土地的,由征地事务机构按被征收土地面积给予村民小组土地调整补助,标准为每亩3000元。同一村民小组的全部土地被多次批准征收但同批实施补偿安置的,不给予土地调整补助。

  (三)征地红线范围内,房屋被拆迁且未全户农转非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符合征地住房安置条件的,可向征地事务机构申请住房安置;房屋在征地红线外的全户征地农转非人员,在拆除其房屋后,以户为单位可向征地事务机构申请住房安置。

  三、关于人员安置有关问题

  (一)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职或退休(职)人员(含试用期人员,不含临时人员)系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的,不属于人员安置对象,但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

  (二)因入伍迁出被征地村民小组且所在户符合征地农转非条件的士官,在征地公告之日服现役未满12年且不符合转业安置或国家供养条件的,由本人申请,经征地事务机构审核同意,可按现役义务兵予以安置。

  四、关于住房安置有关问题

  (一)“长期居住”是指征地公告之日前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同时,被拆迁人的配偶须在征地公告之日前与被拆迁人登记结婚一年以上,再婚配偶的未成年子女须在征地公告之日前与被拆迁人形成抚养关系一年以上。

  (二)“确无住房”是指未享受单位福利分房、住房补贴或征地住房安置的情形。

  夫妻双方或一方享受了福利分房,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不属于“确无住房”情形;已购买政府经济适用房的城镇居民,本人及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不属于“确无住房”情形;已享受住房补贴待遇(包括在征地公告之日前已经房改部门批准还未发放情形)或已进行征地住房安置的人员不属于“确无住房”情形。

  单位职工及城镇居民在住房安置协议签订前退出租住的公房或停止享受廉租房补贴的,视为未享受福利分房情形。

  (三)“未成年子女”是指征地公告之日年龄未满18周岁的人员。

  连续就读的在校学生(含研究生)视为未成年子女。

  (四)“已毕业大中专学生”优惠购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就读大中专院校前为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因考入大中专学校转为城镇居民;毕业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征地公告之日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职或退休(职)人员(含试用期人员,不含临时人员);在他处确无住房;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

  (五)“已婚未育”优惠购房应满足以下条件:住房安置对象系初婚未育或再婚未育的,结婚登记时间在征地公告之日前,且在住房安置前持有有效的《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住房安置对象系初婚再育的,结婚登记时间在征地公告之日前,且在征地公告之日前持有有效的《再生育服务证》;住房安置对象系再婚再育的,再婚登记时间在征地公告之日满一年以上,且在征地公告之日前持有有效的《再生育服务证》。

  (六)以农村居民身份入伍在征地公告之日服现役已满12年的士官申请优惠购房的,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五款规定审查办理。

  (七)轮换工轮换回乡在征地公告之日系被征地村民小组农村居民,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按《实施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予以安置;轮换回乡在征地公告之日系城镇居民的,按《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审查办理。

  (八)征地公告后,由征地事务机构按规定发出住房安置通知,安置户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以户为单位书面申请选择住房安置方式。安置户申请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的,应将安置方式明确到安置人,1人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符合购买1个自然间的人员应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选择同一种住房安置方式,经征地事务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安置。选择统建优惠购房方式的安置人员应以户为单位按规定选择户型和套数。在住房安置规定时限内未选择住房安置方式的,由征地事务机构按货币安置方式予以安置。

  (九)安置房户型及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设计:一室30㎡、小二室45㎡、大二室60㎡、小三室75㎡、中三室90㎡、大三室120㎡。设计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上述标准,因户型设计限制,增加面积控制在10㎡以内。安置房按清水房标准交房,以实际面积给予装修补助费,由征地事务机构与住房安置对象在计算统建优惠购房款时一并结算。

  (十)选择统建优惠购房方式的安置户在住房安置单位规定的时间内,以户为单位,根据应安置面积按以下原则选择安置房户型和套数:1-2人户选择1套住房,3-4人户可选择2套住房,5-6人户可选择3套住房,7人以上户按2人不超过1套住房的原则合理确定安置户型和套数,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本户应安置面积。住房安置对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安置房户型和套数的,由征地事务机构按附表1确定应安置房户型和套数,并予以告知。

  五、其它问题

  (一)综合定额补偿中的青苗补偿按附表2所列标准执行。

  (二)被拆迁户将房屋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拆除的,以登记补偿的面积为依据给予残值回购费。标准为:钢砼、砖混和砖木结构每平方米20元,其它结构每平方米10元。

  (三)征地公告之日前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具有合法经营手续实际经营一年以上,且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给予经营设施设备及物品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每平方米120元,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每平方米100元,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外每平方米80元。补助范围以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为准。

  (四)未经批准修建的房屋不予补偿,自行拆除的按附表3所列标准给予房屋拆除工时补助费。

  (五)征地公告之日前实际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的企业(种植、养殖企业除外),具有合法生产经营手续,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无合法权证房屋和搬迁设施设备及产品的,按房屋拆除工时补助费的30%给予设施设备搬迁补助,按房屋拆除工时补助费的20%给予产品搬迁补助,按房屋拆除工时补助费的10%给予搬迁损失补助,按房屋拆除工时补助费的20%给予奖励。企业用地范围内房屋以外的林木、构筑物按附表4、5所列标准给予搬迁补助。

  (六)征地公告之日前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企业,具有合法经营手续,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无合法权证房屋和搬迁设施设备及养殖物的,按房屋拆除工时补助费的20%给予设施设备搬迁补助,按附表6所列标准给予养殖物搬迁补助及搬迁损失补助,按房屋拆除工时补助费的20%给予奖励。企业用地范围内房屋以外的林木、构筑物按附表4、5所列标准给予搬迁补助。

  六、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附表:1.安置房户型选择表

  2.青苗补偿标准表

  3.未经批准修建房屋拆除工时补助标准表

  4.零星林木花草搬迁补助标准表

  5.构筑物搬迁补助标准表

  6.规模化养殖物搬迁补助及搬迁损失补助标准表

  附表1

  安置房户型选择表

  序号户安置人口数

  (人)应安置

  面积

  (㎡)应安置户型在规定时限内可申请选择户型

  1130一套一室(30㎡)一套一室(30㎡)

  2245一套小二室(45㎡)一套小二室(45㎡)

  3260一套大二室(60㎡)一套大二室(60㎡)

  4375一套小三室(75㎡)一套一室(30㎡)和一套小二室(45㎡)

  5390一套中三室(90㎡)一套一室(30㎡)和一套大二室(60㎡)

  或两套小二室(45㎡×2)

  64105一套一室(30㎡)和

  一套小三室(75㎡)一套小二室(45㎡)和一套大二室(60㎡)

  74120一套大三室(120㎡)一套小二室(45㎡)和一套小三室(75㎡)或两套大二室(60㎡×2)或一套一室(30㎡)和一套中三室(90㎡)

  85135一套中三室(90㎡)和

  一套小二室(45㎡) 可在三套以内选择,但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本户应安置面积。

  95150一套大三室(120㎡)和一套一室(30㎡)

  106165一套小二室(45㎡)和

  一套大三室(120㎡)

  116180一套大二室(60㎡)和

  一套大三室(120㎡)

  127人以上 按2人不超过1套住房的原则合理确定安置户型和套数,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本户应安置面积。

  附表2

  青苗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亩

  作物类别标 准

  粮食类2100

  蔬菜类(含经济作物类)2500

  说明:

  1.经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农作物可按照粮食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

  2.专用鱼池按水面计算补偿(含鱼苗损失),其补偿标准参照蔬菜类标准执行。

  3.蔬菜类系指政府批准的专业蔬菜社,包括多种经营作物。

  附表3

  未经批准修建房屋拆除工时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序号墙体盖标准备注

  1框架、剪力墙现浇楼板200层高在5米以上(含5米),每增加1米,标准增加20%。

  2砖墙(含框架、剪力、条石)预制楼板150

  3砖墙(含框架、剪力、条石)瓦盖120

  4砖墙(含条石、木板、片石、穿逗、土墙)彩钢瓦(含石棉瓦、油毡、玻纤瓦)90

  5半砖墙半彩钢墙体(含钢丝网)彩钢瓦(含石棉瓦、油毡、玻纤瓦)70

  6彩钢体墙彩钢瓦(含石棉瓦、油毡、玻纤瓦)60包括活动板房。层高在5米以上(含5米),每增加1米,标准增加20%。

  7无墙固定钢结构彩钢瓦(含石棉瓦、油毡、玻纤瓦)40无墙砖柱(石柱、木柱、活动钢管架)、简易板墙按标准的50%计算。

  说明:

  1.彩钢墙为夹芯板(双层彩钢,中间夹隔热、阻燃材料,下同)的,按同类标准增加40%计算;彩钢瓦盖为夹芯板的,按同类标准增加40%计算;彩钢墙、彩钢瓦盖均为夹芯板的,按同类标准增加80%计算。

  2.三面有墙的按同类标准的75%计算,两面有墙的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一面有墙的按同类标准的25%计算,有墙无盖的不给予拆除工时补助。

  3.层高在2.4米以下(不含2.4米)、1.5米(含1.5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70%计算,层高在1.5米以下、1米以上(含1米)的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层高在1米以下的按同类标准的20%计算。

  附表4

  零星林木花草搬迁补助标准表

  名称规 格单位单价(元)备 注

  果树移栽嫁接苗株5不分树种,直径以主干离地1米处量算(分叉处不足1米的,按分叉处主干量算)。直径16厘米及以上,每增加2厘米增加补助30元。

  直径2―4厘米(含2厘米,下同)33

  直径4―7厘米50

  直径7―10厘米83

  直径10―13厘米132

  直径13―16厘米182

  香蕉(芭蕉)新栽未结果株6低于5株的按每株6元计算,15株及以上的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5―10株(含5株,下同)窝66

  10―15株窝83

  葡萄新移栽苗株5直径4厘米及以上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助12元。

  直径1―2厘米(含1厘米,下同)12

  直径2―3厘米18

  直径3―4厘米33

  桑树直径2厘米以下株5一株主干分多株支干的以一株计算,直径10厘米及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助6元。

  直径2―5厘米(含2厘米,下同)9

  直径5―8厘米18

  直径8―10厘米35

  杂树直径3厘米以下株5以主干离地面1.2米处为准,直径20厘米及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助6元。

  直径3―5厘米(含3厘米,下同)9

  直径5―10厘米15

  直径10―15厘米30

  直径15―20厘米35

  干果树直径5厘米以下株21包括核桃、板粟、棕树、油橄榄、皂角等,直径15厘米及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助12元。

  直径5―10厘米(含5厘米,下同)33

  直径10―15厘米50

  慈竹杂竹等小笼(20根以下)笼6640根以上的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大笼(20―40根)83

  楠竹直径5厘米以下根15以离地1.2米处的直径为准。

  直径5―10厘米(含5厘米,下同)26

  直径10厘米以上42

  凤尾竹小窝(20―30根)(含20根,下同)窝2320根以下,50根以上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大窝(30―50根)33

  万年青按窝计算窝1

  花 木木本花株4盆栽花一律不予补助。

  草本花1

  附表5

  构筑物搬迁补助标准表

  名称结 构单位单价(元)备 注

  堡坎围墙(含鱼塘坎)条石(砖)勾缝M3110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堡坎、散水堡坎、土塘坎不予补助。

  条石干垒、片石勾缝、砖100

  片石干垒88

  土(土砖)围墙20

  道 路沥青砼路面、砼路面M275人行道路不予补助;砼路面厚度在10厘米以上按砼路面补助,低于10厘米按照碎石路面标准补助。

  碎石(含条石)60

  泥结路面45

  简易路面(机耕道)18

  水井条石M360水井按容积计算补助,全自动机井按半自动的2倍进行补助(含水井的所有设施)。

  水泥40

  简易15

  半自动机井个800

  坟墓单人座450

  双人650

  地坝石板M213地坝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不论是三合土地面或土质地面等,不计算补助。未进行加工的自然石坝不予补助。

  水泥13

  三合土8

  土4

  粪池 贮水池条石、坚石硬打M340自建室内粪坑和燕窝形粪坑,不予补助。已按照标准补偿的粪池、贮水池,其材料费不再补助。粮仓按粪池同类标准补助。

  三合土、水泥(石谷子)12

  水渠条石、砖砌M360按内空体积进行计算,自然排放沟不予补助。

  片石、三合土30

  预制场预应力砼M275征地时具备合法手续;含所有附属设施补助;未经批准用地、擅自修建的不予补助。

  泥结碎石20

  石塘口 M26

  电杆9米以上圆电杆根120电杆、电线指镇(街道)以下集体、个人投资的,含表等设施补助。

  水泥方电杆(含9米以下圆电杆)60

  电线室外照明电线米3

  动力电线4

  水管室外水管米4不含市政管网。

  地下排污排水管管径20-30厘米米30水泥、PV管等。

  管径31-50厘米70

  管径51-60厘米120

  管径61-80厘米150

  管径81-100厘米200

  管径100厘米以上300

  钢架大棚钢架薄膜亩3500-4000

  说明:正常使用的沼气池每立方米按粪池补助标准增加10元计算。

  附表6

  规模化养殖物搬迁补助及搬迁损失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头(只)

  序号类 别规模搬迁补助搬迁损失补助备注

  1畜

  类牛经产奶牛5头以上700300

  2后备奶牛300150

  3水牛、肉牛200100

  4猪经产母猪10头以上200100独立圈舍

  550公斤及以上50头以上10050

  650公斤以下50头以上8040

  7羊50只以上5030

  8狗30只以上3020含观赏狗

  9兔200只以上32含野兔

  10禽

  类鸡、

  鸭0.5公斤及以上500只以上31含野鸡、珍珠鸡

  110.5公斤以下500只以上10.5

  12鹅2公斤以上100只以上53

  130.5―2公斤100只以上32

  140.5公斤以下100只以上11

  说明:其它畜、禽类的搬迁补助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公开方式:公开

  抄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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