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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张某是河沿村村民,2003年以其他方式承包河沿村60亩耕地,2006年张某与刘某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刘某支付了转让金,但未办理登记变更手续。2007年张某认为刘某不讲信用,又将该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村王某,王某支付了转让金并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
张某是河沿村村民,2003年以其他方式承包河沿村60亩耕地,2006年张某与刘某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刘某支付了转让金,但未办理登记变更手续。2007年张某认为刘某不讲信用,又将该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村王某,王某支付了转让金并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于2007年秋将耕地翻种为冬小麦,刘某发现后要求王某将土地归还,王某以已办理登记为由拒绝返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的规定,我国对互换、转让两种流转方式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因此,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互换、转让的方式进行流转时,为避免出现交易上的不安全,我们赞成当事人向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因为,未经登记的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本案中,王某为取得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善意第三人,刘某因未履行登记这一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而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更不能向王某主张权利,只能向张某主张违约责任或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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