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伶娟律师 13903072989
张伶娟律师 13903072989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联系人:张伶娟律师

手机号码:13903072989

座机号码:020-66857288转8527

传真号码:020-66857289

联系QQ:2259023180

联系邮箱:13903072989@139.com

邮政编码:510601

联系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层

收购烂尾楼

您的位置:房地产法律咨询网 > 收购烂尾楼 > 正文

退房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时间:2018-12-11

  一般情况下,购买商品房后如果购买者或者开发商一方想要退房,大多数情况下双方都会选择签订退房协议来解决的。很多人对退房协议的效力都存在疑问,不知道它的效力是怎样的,针对这个问题,小编下文做了解答,希望能解开大家的疑惑。

  一、退房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购房者和开发商如果能够协商一致退房,就可以签订退房协议,只要签订退房协议时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退房协议上有双方的签订,退房协议就是有效的。

  二、退房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了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退房协议,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否则退房协议是可撤销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退房协议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退房协议,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只要退房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退房协议无效。

  由上可知,只要购房者和开发商在签订退房协议时没有损害国家的利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退房协议一般情况下都是有效的。要是你对此还有任何的疑问,可以来电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获得解答。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
癫痫病 北京癫痫医院 北京癫痫病医院 癫痫病能治愈吗 癫痫病可以治愈吗 癫痫病的早期症状 癫痫病的早期症状 癫痫病的最新治疗方法 癫痫病人不能吃什么 癫痫病是怎么引起的 北京肾病医院 肾病医院排名 肾病的早期症状 北京肾病医院哪家好 肾病医院 西安康杰癫痫病医院 癫痫病能治愈吗 癫痫病是怎么引起的 北京癫痫病医院 癫痫病的最新治疗方法
艾默生UPS电源 艾默生UPS官网 艾默生空调官网 艾默生空调 艾默生精密空调 精密空调网 山特UPS电源 艾默生UPS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