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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济南出现多个预售楼盘成为了烂尾楼,买房人无法入住房屋并且购房款也无法追还,从发生的这几个事件我们可以看出导致这种结果的发生不仅仅存在开发商的违法违规操作,也存在买房人明知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售房而贪图以略低的价格购房所产生的财产损失。下面,一起来探讨烂尾楼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烂尾楼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烂尾楼”案件一般是指开发商在没有完成房地产开发,并已经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情况下,停止该房产开发的案件。烂尾楼的生成原因不尽相同,也是房地产发展迅速且监管不规范所导致的必然产物,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原因:(1)房地产建设项目业主资金链断裂,陷入债务困境缺乏后续建设资金,引起诉讼后被法院查封,进而形成烂尾楼。这是形成烂尾楼最常见的原因。央行房贷新政实行后可能会产生大量烂尾楼;(2)房地产建设项目业主内部出现混乱,产生矛盾或管理层涉嫌违法犯罪,导致工程停缓建;(3)项目业主当初报建手续不全被勒令停工;(4)因违反规划及设计施工质量问题导致被勒令停工。
烂尾楼事件中可能存在哪些债务?
对于购买了期房却迟迟未能收房入住的业主,他们将如何追回预付给开发商的款项成为摆在面前的一大难题。而不仅仅是买房人,包括建设单位、供材单位、办理贷款的银行等各方面也存在着大量拖欠款。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烂尾楼事件中通常债权人债权受偿顺序为:(1)就该工程有抵押权的债权;(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3)一般债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所以大量买房人的购房合同无效,开发商所欠他们的购房款也就成为了一般债务。
烂尾楼的解决方式一般有哪些?
要解决烂尾楼的问题,一般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和政府干预两种途径。
(一)司法途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包括银行、建筑商、买房人等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并申请财产保全,“如果开发商还有其他财产的可以依法处置予以偿还,”,也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将项目转让给其他开发商,抵押贷款银行、被拖欠款项的建筑承包商以及买房人等可与受让开发商变更相关的手续,买房人可继续履行预购合同而不要求退房,而此时受让开发商无义务承担原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二)政府干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如果出现烂尾楼事件,相关部门可以进行行政性的干预,以保障各类债权人的利益为原则,召开债权人会议,协商处理方案。可以通过税费优惠政策、限期自行处置、强制性代理处置、强制性拆除、托管续建、引入新开发商、融资盘活等方式更好的平息烂尾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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