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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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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进行合同价款调整?

来源:房地产法律咨询网作者:张伶娟律师时间:2017-05-09

  摘要:合同价款是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时的价款。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合同价款,要怎么调整呢?小编在下文为您解答!

  1、合同价款的调整。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通用条款及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同价款的调整。

  2、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物价变化;

  (8)暂估价;

  (9)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误期赔偿;

  (12)索赔;

  (13)现场签证;

  (14)暂列金额;

  (15)承发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3、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

  (1)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后的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后的14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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