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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协议,是指发起人为规范公司设立过程中各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而签署的协议。由于公司设立协议从本质上隶属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所有违反公司设立协议的行为,对出资人而言都是违约行为,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公司不能依法成立的情形下,设立协议显得格外重要。公司设立协议存在什么风险?要注意什么问题?
1、公司设立协议存在的风险点
在公司的设立协议问题上,通常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缺少书面设立协议或约定不当引发的法律风险。实践中,公司的出资人因较少考虑公司设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缺乏书面的设立协议。当公司设立活动出现与预想结果相悖的情况时,纠纷和诉讼的可能性增加,由于出资人之间缺少设立协议的约束,权利和义务的边界模糊,潜在的不确定法律风险将一直持续存在于公司股东之间。另外,公司设立协议约定事项违法导致条款无效,可能影响公司的成立。如果设立协议并没有明确约定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时,法律风险同样存在。
(2)缺乏股东之间竟业禁止机制引发的法律风险。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缺乏对股东约束的法律风险体现在竞业禁止。公司股东另外投资从事与公司相同的行业,形成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在公司存在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的情况下,这种法律风险更为突出。原因在于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享有者,能够了解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但股东因出资的多寡从公司获取的利益有所差异,所以难以避免股东利用该公司的信息“另起炉灶”,与公司形成直接的竞争关系。
(3)设立协议中保密条款缺失引发的法律风险。一般人认为商业秘密主要限于公司运营中掌握的专利技术、技术信息及客户资源等可以为公司带来收益的技术或信息。但是,实际上,现在的商业秘密攻守战无处不在,而对于一些具有特定专利技术、技术秘密、或者具有特殊经营方法或者服务理念的公司,在公司设立之初的保密问题就应当作为头等大事进行防控和控制。因为这些信息一旦被他人恶意利用,很有可能被复制或整体抄袭,致使公司在本行业的领先优势或者独特优势被淡化,对未来公司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情况严重的,很有可能将公司扼杀在设立之中。
2、签订出资协议要注意什么问题?
签订出资协议的注意事项:
(1)要审查股东资格。由于全体股东要对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一定要审查好股东的资格,包括股东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并且对股东的身份证明最好进行备份。
(2)要明确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而且,全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一定要明确股东的出资方式和金额。
如涉及以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作为出资方式,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3)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及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等问题。由于现在时常会出现股东出资不实或拖延出资的情况,所以,在签订出资协议时,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因为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及要明确约定货币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问题,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若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则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需要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且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4)明确股东的出资责任。股东的出资责任包括出资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
A、股东出资违约责任,是指股东未按照协议出资时,应承担缴纳出资和应向足额出资的股东进行违约赔偿的责任。
B、股东出资的资本充实责任,是指未按照协议约定出资的股东对出资差额的填补责任,以及其他已出资的股东对该股东填补责任的连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是只适用于公司股东的特殊出资责任,这种责任是连带责任,股东中的任一人对全部公司的资产不足均负有充实责任,先行承担资本充实责任的股东,可以向违约出资义务的股东求偿,也可以要求其他股东分担。这种责任是法律强制责任,不能通过股东之间的约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来免除。
(5)公司未能设立的责任的约定
A、对外责任。原则上,公司设立不能,股东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B、内部责任。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何分担的问题;
C、对由于股东个人的过失原因造成公司不能设立致使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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