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张伶娟律师
手机号码:13903072989
座机号码:020-66857288转8527
传真号码:020-66857289
联系QQ:2259023180
联系邮箱:13903072989@139.com
邮政编码:510601
联系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层
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的概念,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母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但尽管如此,子公司仍然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子公司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应当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和投资方式的要求。所以,子公司的设立方式和母公司一样,都包括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一、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
(二)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
(三)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二、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一)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
(二)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进行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进行募集设立。
(三)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35%的比例。
(四)募集设立在程序上较为复杂。
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比较
(一)发起设立比较适用于中小型企业,设立程序较为简单,社会影响性小,像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都可以选择发起设立。
(二)募集设立程序较为复杂,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性,稳定性较差,因此往往只适用股份有限公司。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