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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和利润来源就是销售保险合约,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给予经济赔偿,提供风险保障,作为风险经营单位,在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的同时,首先就应做好自身的风险控制。那么,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由谁担任呢?
一、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的含义
《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20号)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一名精算责任人、一名法律责任人,分别对其报备产品的精算和法律方面问题负责”。
保监会要求法律责任人负责出具法律责任人声明书,并对产品承担如下责任:
(一)保险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保险条款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险合同要素完备,条款文字准确;
(四)对有产品说明书的产品,产品说明书符合条款表述,内容全面、真实,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法律方面的责任。
二、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的审查原则及标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2、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有3年以上国内保险或者法律从业经验;
4、过去2年内未因执业行为违法受到行政处罚;
5、未受过刑事处罚;
6、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任职的实际情况
目前,在绝大多数保险公司中,法律责任人都是兼任的,而非专职,法律责任人一职并未被纳入保险公司的权力体系,除了由本公司法务部门负责人兼任的,还有由母公司法务部门负责人兼任的,甚至有由法务部门的处室负责人兼任,这就难免造成在后两种情形尤其是第三种情形下,法律责任人位轻言微,难以起到对产品开发真正监督作用的问题,需要相关公司引起重视,设置法务条线的公司级领导,增强法律风险的管控,让法律责任人名至实归。
综上所述,关于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由谁担任的问题,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只是提出了审查要求,对担任法律责任人的身份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具体实际中,大多数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人都是由法务部门负责人级别的人员兼任,而并不是公司级领导担任,导致法律责任人对新产品法律风险控制的职责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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