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张伶娟律师
手机号码:13903072989
座机号码:020-66857288转8527
传真号码:020-66857289
联系QQ:2259023180
联系邮箱:13903072989@139.com
邮政编码:510601
联系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层
核心内容: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进行了限制,明确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人等不能担任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下文详细介绍。
根据我国《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人。例如,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被刑事拘留的人。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人。
4、因贪污、贿赂、侵占、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长、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
6、担任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人。
8、因逾期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人。
9、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人。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