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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是相对于本国公司而言的,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公司国籍的确定,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公司是本国公司,凡是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是外国公司。
一、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特征
(1)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最突出的特点。
(2)不具有公司法人的内部组织结构。
(3)没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其名称中要表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4)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
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1)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表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百九十六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1.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管理机构
2.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
3.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百一十三条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律地位和待遇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所谓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外国公司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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