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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的同志介绍,外国公司在我国的办事处属于其分支机构,一般来说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即不能成为法律上的主体。由此,在外国公司办事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与办事处建立劳动关系,不能成为。。。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的同志介绍,外国公司在我国的办事处属于其分支机构,一般来说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即不能成为法律上的主体。由此,在外国公司办事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与办事处建立劳动关系,不能成为办事处的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因此,包括办事处在内的外企常驻机构,聘请工作人员,应当通过特定的劳动服务机构办理,由特定的劳动服务机构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由该机构负责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及用工手续(费用可以由常驻机构出)。无法人资格的外企分支机构无权直接聘用人员。
无法人资格的外企分支机构未通过劳务机构招用工作人员,是不对的。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服务机构,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也不应该。劳动者应当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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