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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也称积极董事,指在董事会内部接受委任担当具体岗位职务,并就该职务负有专业责任的董事。
一、执行董事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独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营职务。
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执行董事的任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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