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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什么是集团公司?所谓的集团公司就是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小编为您介绍其设立条件。
一、企业集团设立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有些地方如辽宁、浙江、广西放宽为: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如果注册在上海浦东新区为5000万元人民币)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二、申办者须提交的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集团企业章程;
3、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4、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5、其它有关文件。
三、企业集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企业集团名称;要求:一、企业集团名称应当按照以下形式构成: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集团。其中行政区划名称为企业集团母公司所在地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对字号、行业的要求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集团名称有简称的,应当在集团章程中载明,并报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在《企业集团登记证》上标明。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集团名称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企业集团名称的权限同企业名称的核准权限。 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和使用“中国”、“中华”字样的企业集团名称及其简称,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上报程序同企业名称上报核准程序。
2、母公司的名称、住所;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参股名称如需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3、企业集团的宗旨;
4、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5、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组织和职权;
6、企业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7、参加、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8、企业集团的终止;
9、章程修改程序;
10、制定日期。
企业集团章程应当由全体成员签署或者认可。
企业集团申请设立登记,集团核心企业名称和企业集团名称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时,集团核心企业属于新设立的,由申请人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的文件;
2、企业集团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集团核心企业属于已经登记注册的,应当由登记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并提交以下文件:
1、登记主管机关的审查意见;
2、集团核心企业名称变更应当提交的文件;
3、企业集团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企业集团变更名称,应当由集团核心企业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变更后的集团名称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应当由登记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并提交以下文件:
1、登记主管机关的审查意见;
2、集团核心企业的申请书;
3、依据企业集团章程作出的关于变更集团名称的决定;
4、加盖发证机关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集团章程;
6、其他有关论文件。
《企业集团登记证》只发给企业集团核心企业。《企业集团登记证》只发一个正本,没有副本。
《企业集团登记证》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发,并加盖该登记主管机关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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