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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传统上,法律根据公司决议瑕疵提起的诉讼采用“决议无效”和“决议可撤销”的“二分法”;但还存在一种情况是“决议不成立”,因此出现了“三分法”;有观点甚至进一步将“决议不成立”分为“决议不存在”和“未形成有效决议”,形成“四分法”。
1、二分法:决议无效、决议可撤销
根据公司决议瑕疵的情况分为两种类型,即“决议无效”和“决议可撤销”。一般而言,如果决议内容违法,属于决议无效;如果决议程序违法,则属于决议可撤销。如我国《公司法》第22条就是采取的“二分法”,德国采取的亦是“二分法”。
2、三分法:决议不成立(不存在)、决议无效、决议可撤销
公司决议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公司决议也应区分为成立与生效。“二分法”实际上仅仅针对的是已经成立的决议,没有涵盖具有独立存在价值的“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因此“三分法”把决议不存在的情形从“二分法”中分离出来,区分为决议不成立(不存在)、决议无效、决议可撤销三种,日本、韩国即采用“三分法”。我国是否存在决议不成立之诉,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争议。目前多数意见赞同公司纠纷诉讼实践中应当增加决议不存在之诉,这也是符合我国民法、公司法相关理论和规定的。目前我国《公司法解释四》(2016年4月12日征求意见稿)是明确认可决议不存在之诉的。
【公司决议不成立】是指该决议不具备公司决议的成立要件,即公司决议成立的要件欠缺。
【公司决议成立的要件】应当具有以下三点:
a.有会议召开的事实要件(《公司法》第37条第2款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b.具备会议召集程序的要件,包括:由召集权人召集;向全体被召集人发出通知;决议事项限于会议通知事项;
c.具备决议程序要件,即达到法定的表决权数,符合团体法律行为的逻辑。
公司决议必须同时符合上述三点成立要件,才能说公司决议成立,才有进一步探究公司决议是否有效或可撤销原因的必要。
四分法:决议不存在、未形成有效决议、决议无效、决议可撤销
我国《公司法解释四》(2016年4月12日征求意见稿)在“三分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决议不成立(不存在)”细分为“决议不存在”和“未形成有效决议”,形成“四分法”,即分为:决议不存在、未形成有效决议、决议无效、决议可撤销四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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