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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大会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来源:房地产法律咨询网作者:张伶娟律师时间:2017-02-26

  摘要:股东会是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一切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做出方为有效,股东会正常合规做出的决议对公司和股东具有约束力,如果股东会的召开没有依照公司法规定进行则可能存在效力瑕疵。

  1、《公司法》对召开股东大会召开时间有何规定?

  《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2、召开股东会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首先,股东会的召集人应合规。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开。因此,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如果已经确定了未来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人选,不能当然的认为他们具有召集首次股东会的职能,应当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就上述人选做出正式决定。

  公司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般指年度或半年度会议,一年召开几次定期会议,何时召开由公司章程规定,定期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由执行董事召集。注意,董事长不是会议召集人,执行董事则是股东会召集人。

  临时会议则是在公司出现特殊情况时,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和召集临时股东会。

  3、如果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责召集股东会怎么办?

  根据公司法规定,此时,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可以召集。

  值得注意的是股东召集股东会的标注是持有表决权的比例,而不是股权比例或利润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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