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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能解除瑕疵股东的股东资格吗?
【案情简介】:
2012年,实业公司股东会决议增资扩股,由贸易公司出资9900万元,增资后占公司99%股份。3天后,贸易公司转出全部出资,后经催告,一直未归还。2014年,共计持有实业公司1%股权的宋某、高某召开股东会,决议解除贸易公司股东资格。随后,宋某诉请确认2014年股东会决议有效。
【法院认为】:
①本案证据能证明贸易公司抽逃其认缴的全部出资款,且经实业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返还。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7条有关股东除名规定,股东会对拒不出资股东予以除名的,该股东对该表决事项不具有表决权。本案对于贸易公司抽逃全部出资行为,实业公司已给予合理期限催告,并在召开股东会时通知贸易公司代表参加、给予其申辩权利。最后表决时贸易公司对其是否被解除股东资格不具有表决权。
②实业公司另两名股东以100%表决权同意并通过了对贸易公司股东资格的决议,该决议有效。贸易公司股东资格被解除后,实业公司应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判决确认2014年股东会决议有效。
【实务要点】:
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案例索引】:
上海二中院(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宋某与某贸易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见《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对未出资股东除名决议的表决权排除规则适用》(徐子良),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02/9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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