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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新三板优先股的发行条件是什么?新三板优先股公开发行应该注意的地方是什么?下文,房地产法律咨询网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优先股?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在对新三板优先股有所了解的基础之上,我们就可以深入聊了新三板的发行条件了。
二、发行人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发行人范围,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由此可以看见国家对新三板优先股的发行范围有着很强的限制。
三、新三板优先股的发行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发行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他条件适用证券法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四、公开发行应该注意的地方: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1)采取固定股息率;
(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2)项和第(3)项事项另行规定。
五、信息披露: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在发行文件中详尽说明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充分揭示风险。同时,应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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