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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新三板优先股是什么?新三板优先股的分类是如何的?新三板发展优先股的意义有哪些?下文,房地产法律咨询网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定义: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优先分配利润是指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利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优先分配剩余财产是指,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优先股股东虽有上述优先权利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权受到限制,除特定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优先股分类:
优先股根据持有者所享有的权利不同,有如下分类:
1、累积优先股与非累积优先股:
按照优先股的股息是否逐年累积为标准,可分为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累积优先股是指,由于公司利润不足而使优先股股东的股利当年得不到支付时,公司应当用其下一年度的利润补足所欠的股息,它的股息是累积支付的。与此不同,持有非累积优先股的股东的股息如果当年得不到支付,下一年度公司利润再多也不再补足。
2、参加优先股与非参加优先股:
按照优先股是否有权获得超额利润为标准,可分为参加优先股和非参加优先股。参加优先股是指优先股股东分取了约定的股息之后,公司在普通股股东间进行分红时其仍可再次参与分配。非参加优先股是指优先股股东的股息得到支付后,即使公司仍有盈余要分配给普通股股东,优先股股东也无权再参与分配。实践中,非参加优先股更为常见。
3、可转换优先股与不可转换优先股:
按照优先股是否可转换成普通股或债券等其他证券类型为标准,可分为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是指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在发行一段时间后根据约定可以以一定的转换条件和价格转换成普通股。可转换优先股的转换条件和价格都是在发行时事先约定的。由于其不仅可以收取固定比例的股息,而且日后公司利润连续增长时还可以转换为普通股享受公司盈利带来的普通股价值增长,所以可转换优先股的股息率通常比一般优先股低。不可转换优先股则不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转换为普通股。
4、可赎回优先股与不可赎回优先股:
按照公司是否有权回购已发行的优先股为标准,可分为可赎回优先股和不可赎回优先股。发行可赎回优先股的公司在发行后的一定时期内按照发行时的约定,可以以一定的价格进行回购。不可赎回优先股是指发行人发行的优先股日后不可回购。
5、可调息优先股和不可调息优先股:
可调息优先股是指股息率不是固定的,而是可以调整的优先股。股息率的调整通常是根据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或银行存款利率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不可调息优先股则是指股息率固定不变的优先股。
第三、新三板发展优先股的意义:
1、有利于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并不会分散控制权;
2、有利于商业银行补充一级资本;
3、有利于公司灵活调整融资结构;
4、防御恶意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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