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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房地产法律咨询网作者:张伶娟律师时间:2016-11-17

核心内容: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组织。那么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的有哪些呢?下文,房地产法律咨询网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资格,达到法定人数:

发起人的资格是指发起人依法取得的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发起人中须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达到法定的人数,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达到法定资本额。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对有特定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最低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3、股份发行及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须遵循的原则。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的文件,其中规定了公司最重要的事项,它不仅是设立公司的基础,也是公司及其股东的行为准则。因此,公司章程虽然由发起人制订,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召开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并经创立大会决议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工商登记的有关规定确立公司名称,并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等公司的组织机构。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投资入股、购买、租赁等方式取得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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