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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房买卖合同各方当事人对口头合同效力或合同成立与否存在争议时,法官应依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
1、房屋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因引发争议点多,口头约定如无证据支持,极易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责任无法分清。同时,当事人应在合同尾部签名或捺印、盖章,能本人签名的,应尽量让当事人本人在合同最后签名栏签名,以免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合同真实性提出异议时,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2、通常认为合同当事人签名在真实性方面较名章更有说服力,在当事人否认自己提供名章或名章虚假的情况下,如有其他证据支持,可以推翻;相反,在对方否认名章真实性,但结合其他相关事实,可认定合同签署的真实性。故合同签名栏应尽量避免加盖名章来代替签名,签名伪造较之印章作假,能鉴定出来的可能性相对较大。
3、在房屋产权人已去世,继承人身份不确定、房屋权属不清晰的房屋买卖合同,应查实共有情况后,由全体共有人或其代理人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签字,尽力避免无权处分情形发生。
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权利人应及时办理过户,存在过户办理障碍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以免日久生变。
5、以房屋冲抵欠款,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欠款充当定金的做法,为避免将来被认定违背他人真实意思表示或乘人之危之嫌,最好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并有见证人签名捺印。
6、依现行物权登记制度,买卖房屋行为并不依凭房产证是否办理更名登记确认其效力,是否办理更名登记,是合同的履行行为。
7、合同因欺诈或乘人之危可诉请撤销,但要注意撤销期限1年的限制,同时,举证前述两种无效或撤销情形之存在,实践中如无充分证据,基本上难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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