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张伶娟律师
手机号码:13903072989
座机号码:020-66857288转8527
传真号码:020-66857289
联系QQ:2259023180
联系邮箱:13903072989@139.com
邮政编码:510601
联系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层
摘要:为了尽可能防止房屋租赁纠纷的发生,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并非所有的房屋都能成为租赁的对象,有些房屋不能出租。那么,哪些房屋不能出租呢?下面小编为你介绍。
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 )δ依法取得所有权证的;( 2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 )共有房屋δ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 )权属有争议的;( 5 )属于Υ法建筑的;( 6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 )已抵押,δ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 )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 9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租赁双方一定要按此规定确认房屋是否具有以上情形,如具有的,在上述原因δ消除之前,不得租赁。
如果土地使用权人办理了合法的报建手续,并且房屋已建成并经过验收合格,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的,房屋所有人在δ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前将房屋出租的,其租赁关系有效。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