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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房屋拆迁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而兴起的。那么。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我国的拆迁税收政策是怎样的?房屋拆迁税收的计算标准是什么?在拆迁的哪些方面可以征收拆迁税?下面小编为您整理我国的拆迁税收政策的内容。
我国的拆迁税收政策是怎样的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学习:1、政策性搬迁收入概念不清楚。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这个概念不是十分准确,因为搬迁后,新成立的企业、房地产项目、公建项目等等,都有新的城市规划批文。所以这里的定义不是十分清楚。
举例一:某酒店A经营不善,但是当地房地产项目非常火热,因此由开发商B准备购买酒店大楼,然后进行“大证换小证”业务,就是将酒店改造成小户型公寓,分割对外出售。这里面开发商B肯定会取得一系列的政府规划方面的批文,如果酒店A享受本条款,那省掉的所得税可就不是一星半点了。
2、从政府取得的是搬迁补偿收入,从市场取得的是土地转让收入。这里面可是有分别的。因为搬迁改造项目,一般在土地上都会有一些房屋建筑物、场地、围墙、道路覆盖等等。如果从政府取得,这些都会包括在补偿收入之内。但是从市场取得,这些就不被包括了。
这里面可以看出,鼓励企业从政府取得补偿,可能这也是这个文件的宗旨。但是从市场取得,通常会是一个整体的补偿收入,如何区分土地和非土地的补偿收入?按照什么比例,比如面积、帐面原值、评估价值等等,这个文件里面没有明确。甚至企业可以这样解释:别人买的只是地,至于地上的建筑物等等需要全部拆毁,所以可以看作地上部分的补偿收入为零,但是这样的解释税务机关会确认吗?不知道。
原文: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学习:
1、这里的界定不是很清楚。只规定了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没有规定规模、价值,因此可能发生原年生产能力30万混凝土,搬迁后生产能力300万混凝土的现象。而按照这个文件,新增加生产能力所花费的资金完全可以在补偿收入中直接扣除。按照这种理解,几乎获得搬迁受益的企业恐怕是不会多了。
2、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这里面的扣除标准只列举了三项,但是对于大量的细节没有明确,例如:1、由于拆迁而对外支付的赔偿(比如原场地已经对外出租,赔偿的款项);2、由于拆迁产生的税金;3、新场地必须购置的低值易耗品;4、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搬迁费用;5、新场地不是购置而是出租的情况等等。
3、对于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失应当如何处理。楼主业列举的以前的一些规定。但是对于本文来说,只有一句话:“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至于这句话怎么理解,恐怕各有不同。但是理解成损失也计入企业应当税所得额应当不为过吧。需要这里再明确一下,不要给基层太大的理解和发挥空间。
原文:
(二)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学习:1、很多企业可以购买与企业有关的或者无关的固定资产,扣减补偿收入至零或者负数,然后在对外出售该固定资产,按照本文第(四)条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从而达到规避或者叫逃避所得税的目的。没法子,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这个文件就是这么规定的。
原文:
(五)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学习:1、这里面没有明确应当采用什么方法进行核算,权责还是收付。详细说来,在五年内完成搬迁的情况很多,有完成改造的,也有没有完成改造的。改造完毕的好说,没有完毕的呢?企业说我还需要购买什么什么东西,计划、报告等手续齐全,这种时候应当怎么办?
2、五年内没有完成搬迁的应当怎么办?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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