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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开发集团公司于1993年,通过《用地申请:》,经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批准,经阳江市海陵试验区征收我们村三队一处集体地三万多平方用作建房用地(现在才知道)!请问,作为建房用地征收,这样的批文是否合法?阳江市海陵区政当时征用我们的集体用地,和我们村两个书记签订协议,并没有和我们三队集体村民协议,协议书上没有本集体村民签字,而且并未告知我们征地用途,也没出通告!只对村民欺骗说:卖泥土不卖地!即征用我们的泥土,不征收土地,这事三分二以上村民可以作证!请问这份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所以当时村民并未阻止施工,并分发了一部分所以的卖泥钱!经济开发集团公司挖取泥土两、三年后一直荒废至今,政府一直欺骗村民说此地只卖泥土没有卖地,现如今政府说此地为政府所有,是否合法?村民还有权力维护此集体用地的使用权吗?跪求你尽快回复,因为村民正在和政府对峙!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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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萝岗区的,我村征地是以地置换地的。由于征地的时候我们没不出宅基地使用证,只给了我们一块置换地。原来使用证在我大伯那里,现在找到了,使用证记载的是180的平米的,置换地一块才88平米,所以我们应该有两块置换地的。只要社区干部能帮我们是可以要回另一块置换地的。但是爸爸和他们的关系不好。他们都不肯帮。置换地的地基都快搞好了。非常急。请问律师,我们能通过诉讼拿回另一块置换地吗?
咨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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